必威体育官网员工违纪处分条例
(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员工活秩序,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促进员工德、智、体全面发展,完成为党和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任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和《必威体育官网员工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公司学籍的员工,在校内外的一切违纪行为,除触犯刑律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罚外,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员工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俭学以及创新创业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员工的违纪处理、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员工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员工的处理、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对员工的违纪处理、处分过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 对员工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条 在对员工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员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员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员工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员工本人,员工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将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将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条 对员工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需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者董事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员工处分一般设置6-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期限一般为8个月;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记过、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记过、留校察看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留校察看期限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必威体育官网员工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员工,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员工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违纪违规员工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一条 员工违反校规校纪的,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减轻处分:
(一) 能主动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 配合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违纪行为等,有立功表现的;
(四)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十二条 员工违反校规校纪的,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 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 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作虚假陈述、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 对现场调查或处理违规违纪事件的教师及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辱骂殴打的;
(五) 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 勾联校外人员违规违纪的;
(七) 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八) 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
(九) 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十)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十三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规定严格员工管理,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可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员工患有精神疾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予处分。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的员工,在精神正常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应当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 员工受纪律处分期限自学校印发相关文件之日起计算。受到处分的员工,自处分发布之日起,在处分期所在学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表彰和奖励的评定。
第十六条 员工受处分期间,取消各种获奖资格和奖学金、勤工助学的申请资格。解除处分后,员工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时间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员工,由员工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员工,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单位。逾期不办的,由员工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九条 员工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稳定的,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不听劝阻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 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 书写、张贴、传播非法标语、图案、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制造或散布涉及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恐怖信息等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员工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 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一学期内旷课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旷课10学时-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学时-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学时-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学时-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员工违反考核纪律的,视其违纪、作弊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考试工作人员劝告无效,给予警告处分:
1.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座位调整的; 2.闭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3.宣布考试结束后仍继续答卷或不在座位等待收卷而随意走动的;
4.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的;
5.未经允许试图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中东张西望、交头接耳的;
2.用各种示意或动作相互传递考试信息的行为双方;
3.为他人获取考试信息提供方便,包括将答卷或草稿纸有意移向邻座或向后排竖起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以各种载体(包括书籍、笔记、讲义、工具书、复习提纲、纸条、桌面、身体、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器等)携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2.闭卷考试时,未将书包、草稿纸、书籍资料、笔记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等放置在指定位置;
3.以各种形式传接具有考试信息载体(如答卷、草纸、纸条等)的行为双方;
4.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的或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时不加阻止的;
5.被允许暂离考场(如去卫生间)期间以各种方式(包括查看信息载体或谈话交流)获取考试信息的;
6.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
9.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0.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使考试秩序失控的;
11.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的;
12.考试后发现作弊行为(如雷同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的;
5.考试后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修改、补答或替换待评答卷的;
6.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有两次记过处分记录的;
7.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编造实验、社会调查、实习等报告数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请他人代写或为他人写作业或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报告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 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等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代写、买卖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员工在校学习期间因酗酒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妨碍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 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均从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员工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视其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引发打架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进入他人宿舍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的,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宿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打架斗殴现场带头起哄、敲打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引发打架斗殴事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伤害,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携带匕首等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持有凶器参与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
7.持械伤人的,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凡是参加群殴的,均给予从重处分;
9.凡打架后不向学校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的,或先动手打人的,均从重处分; 10.参与打架两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打人致伤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不按期赔偿损失的,加重一级处分。
(三)参与协助者
1.凡给打架者通风报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提供伪证者
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作伪证的,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七)侮辱、威胁、殴打、伤害教职员工的,从重处分。
(八)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的处分并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组织、参与、变相赌博或为其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吸食毒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传播、复制、购买、贩卖含有淫秽等非法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频、视频资料及物品,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传播、复制、购买、贩卖、存放等含有非法宗教内容、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频、视频资料及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内传播或从事封建迷信思想和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员工从事或者参与有损老员工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视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有滋扰、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造谣、诽谤、诬告、栽赃、陷害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乱撕信件邮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殴打、辱骂、阻碍、威胁、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员工勤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或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 聚众喧哗哄闹、故意敲打摔砸物品或者擅自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等干扰正常办公、学习、生活秩序,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 有违反公民道德和老员工行为准则其他情形,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员工偷盗、诈骗、抢夺、侵占、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在100元-3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作案价值在300元-8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 作案价值在800元-16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作案两次及以上,累计作案价值在16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认定为撬窃的,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盗用他人就餐卡、电话卡、信用卡等,或盗用他人有效证件损害他人利益的,参照以上条款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八)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 包庇偷窃的,销赃、买赃、窝赃的,或为偷窃者提供方便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三十七条 员工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档案,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补助、补贴、补偿、代偿、减免学费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约、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员工违反学校图书管理规定,损坏或盗窃学校图书馆图书的,除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毁图书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盗窃图书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员工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所破坏的财物价值低于8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加重处分。
第四十条 损害学校名誉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擅自在商务用品、商务活动、大众媒介等方面使用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员工组织等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擅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员工组织等名义,组织、参加活动,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作出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员工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给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印章、证件、证明文书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伪造、变造、冒用、冒名办理他人证件或证明文书,或者故意转借本人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其他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 员工违反学校员工住宿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无故晚归、不归,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 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擅自调换、占用员工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不听劝阻,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进行影响他人的活动或焚烧垃圾、杂物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就寝熄灯后喧哗、打闹、打扑克、奏乐器、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在宿舍内养各种宠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 在宿舍内使用及存放酒精、酒精炉、液化汽炉、液化汽罐或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卧床吸烟、乱扔烟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
(九) 未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 对其他违反员工住宿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交通要道、危险地段或会演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遵守相关规定,或者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将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学校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社会机构组织的校外活动或非官方组织的跨校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员工团体管理和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 创建、参与非法团体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创建团体,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未经批准组织募捐、商业展演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组织、开展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参与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乱收、挪用和侵占团体会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 未经批准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宣讲等活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 其他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员工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 利用校园网开展代理服务,或转让或租借校园网账号、
IP地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盗用校园网账号、IP地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从事侮辱、诽谤、敲诈勒索、诈骗、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或传播非法信息,或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登录、浏览非法网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创建、管理非法网站的,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 未经允许泄露、传播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 泄露、传播、篡改、毁损学校尚未公开或涉密的教学科研资料、数据和图片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 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移动通信设备、网络设施,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或提供有关工具、制作方法、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 未经批准搭建服务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 擅自以学校或校内单位名义运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或者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传播未经核实、尚未公开或涉密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 其他违反网络信息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处理员工违纪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 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 违纪员工的陈述、检查等书面材料;
(三) 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 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 员工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 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四章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第五十二条 员工违纪证据的收集,处理、处分决定或建议的相关证据和材料的整理工作由各学院学工办(综合办)负责。第五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员工所在学院学工办 (综合办) 提出书面处理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院审核决定,报校员工处备案。
第五十四条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员工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校员工处,由员工处审核决定。
第五十五条 开除学籍处分,由员工所在学院出具书面材料,连同原始证据,提交校员工处,由员工处 提出处理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董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六条 以下特殊情况,校员工处有权直接对违纪者做出除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一) 对违纪员工处分过程中存在处分人与被处分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的,由员工处作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二) 在应急避险或大型活动组织过程中不服从学校安排的违纪员工可由员工处直接予以处分处理;
(三) 牵扯到个人隐私或应保密的情况,对员工的处分由员工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四) 被处分员工认为学院作出的处分不合理的,则由员工处审核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五) 员工违纪行为在《必威体育官网员工管理规定》或本条例中未有明确规定的,由员工处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规定作出解释后,可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第五十七条 在对员工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学院应当告知员工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员工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由员工所在学院送达员工本人,员工本人签字(一式三份)后处分生效;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无法送达的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校员工处决定是否公开处理或是否公示决定。
第五十九条 凡偷窃、打架斗殴事件,由保卫处制止、调查,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校保卫处协同公安部门处理。需给予处分的,转员工处处理。对员工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条 员工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从接到决定书之日算起)10日内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员工,是指在必威体育官网注册具有学籍的所有员工。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必威体育官网员工违纪处分条例》废止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员工处负责解释。